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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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告 杜玉雲 被告 陳宗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649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0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0年9月9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仁德分局仁德分駐所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00年度補字第391號卷第15頁)。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函文即於100年9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100年度補字第391號卷第21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