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03號聲請人 謝清昕 律師(即被繼承人 盂彩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盂彩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盂彩蓉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盂彩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經鈞院 99年度司財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盂彩蓉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茲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5538號強制執行事件,被繼承人盂彩蓉所遺不動產業經拍定,拍定金額為新臺幣5,752,000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57,52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
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盂彩蓉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裁定為據,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繼承人盂彩蓉遺有桃園縣桃園市慈文32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34/10000)、桃園縣桃園市慈文32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34/10000)、桃園縣桃園市慈文33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34/10000)、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1樓建物(含共同使用部分5960、5962建號持份)及桃園縣桃園市○○街136建物(持分1/288、含共同使用部分5962建號之持份),上開不動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公開拍賣,業已拍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可稽。
(三)本件被繼承人盂彩蓉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下同)57,520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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