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調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調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翔登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係在臺北
市○○區市○○道○段○○○號5樓,非如起訴狀所載之台北
縣樹林市○○路○○○號7樓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