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國貿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貿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SINGAMASCOMPANYPTELTD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訴訟代理人 陳皇 均通訊處: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怡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
理由
一、查上訴人向本院所提出委任 陳皇均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未經上訴人所在地之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無從判斷真偽,有命上訴人提出經所在地之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之必要。又上訴人日後如委任其他訴訟代理人(含律師),亦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附此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