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0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倍微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54,000元│IC0000000│94年6月30日│││司 王志高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