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73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原住彰化上列聲請人因其(弟)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民國96年12月10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權人 楊建忠 已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權人早亡故),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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