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