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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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王春成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王尊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綸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
萬5,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