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儒
陳淑幸張寓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上午10點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