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47號上訴人 李瑤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2447號分配表異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3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06年11月20日前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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