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葉美美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 林芝羽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翁誌毅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妍伊 律師
劉晏廷 律師被告 汪奕岷
汪鳳微 汪駿 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反訴原告翁誌毅應陳報106年5月11日反訴起訴狀何時送達反訴被告葉美美,及本件房屋與鄰近環境之照片數幀,暨就反訴被告葉美美106年10月1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內貳、反訴答辯部分之第三點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