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債權人林 昱佶 債務人晶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勝 債務人 何慧育
一、債務人晶傳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70,000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晶傳有限公司、何慧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晶傳有限公司、何慧育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債務人何慧育為支票背書人,債權人就附表㈠所示支票均逾期提示,此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依法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何慧育,已喪失追索權。從而,此部分對債務人何慧育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0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00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5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同提示日)001111年9月14日1,000,000元112年9月13日QD0000000002111年10月25日1,000,000元112年9月13日QD0000000003111年11月3日500,000元112年9月13日QD0000000004111年12月12日500,000元112年9月13日PUA0000000005111年12月30日2,500,000元112年9月13日RD0000000006112年3月3日152,000元112年10月3日RD0000000007112年3月3日198,000元112年10月3日RD0000000008112年4月14日300,000元112年9月19日RD0000000009112年5月13日1,000,000元112年9月19日RD0000000010112年7月10日620,000元112年10月3日RD0000000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5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同提示日)001112年4月14日300,000元112年4月14日RD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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