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受命法官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規定。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聲請111年度家護抗字第10號法庭錄音光碟,該案裁定全以當事人之子女於其所言之事不在場,不實且無證據之說詞為判決,有該案辦案進行簿、卷宗內訴狀、出庭筆錄及裁定書可稽,該案於審理過程中,本人出示多方證據並對子女不實之言提出抗拒,核對一審110年度家護字第980號之辦案進行簿,所有審理細節、筆錄及予以駁回之裁定內容等,顯見同案兩審迥異處,聲請人OOO於一審所言皆無證據,證人(當事人子女)於二審所言多處矛盾、含糊,且無出示證據,顯見配合聲請人所言而為說詞漏洞百出,然二審法官群仍堅以違背上開法條規定,行不可為而為之審理及裁定,鑑此提出嚴正異議。基於訴訟當事人閱覽卷宗請求權行使範圍之權利行使,及當事人資訊獲取權,聲請自費交付本案所有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當事人之法律權益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家護抗字第1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法應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之。是本院受命法官於113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自屬法院組織不合法,而有不當。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上開裁定既有不當,仍屬無可維持,應認抗告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上開裁定。至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無理由,另由合議庭依法裁定之,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
法官康弼周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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