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錦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錦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錦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蔡錦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各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6月4日嘉院弘刑禮113聲478字第1130008129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111至115頁),且受刑人亦於其所簽署上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刑」等語,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為竊盜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11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各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1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蔡錦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3月14日112年3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9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85、478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07號112年度嘉簡字第1048號112年度易字第43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8日112年10月27日112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07號112年度嘉簡字第1048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6日112年11月22日112年12月18日備註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1)攜帶兇器竊盜罪(2)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竊盜罪宣告刑(1)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2年9月3日(2)112年9月10日(1)112年10月6日(2)112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808、12180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32、153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113年度嘉簡字第91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0日113年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113年度嘉簡字第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20日113年3月26日備註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