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175號

原告 游博淵

被告世貿新城丁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史睿捷

訴訟代理人 黃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返還保證金,而被告為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於起訴時,其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核非本院管轄區域一情,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