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蔡秀琴 被告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瑛娟 被告 郭金城
許颺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
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1,260元,嗣經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5年9月20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