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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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黃麗華
江戊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