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 王明輝 與被上訴人 曾彥翔 、 曾建維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號民國105年6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其於民國105年9月7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105年6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其聲請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