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0號原告 陳純才 被告 王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
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決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1452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標的價額為2,000,00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50元外,尚應補繳1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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