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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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00號原告祭祀公業 黃連山 法定代理人 黃棟樑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被告 黃慶國 訴訟代理人 張洪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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