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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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黃連山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3,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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