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延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延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延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2年1月確定,已於95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