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成來 被告 林雅鋒
李美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並無原告所指訴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故原告以此為由提起訴訟顯無理由。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雅鋒及李美俐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於民國10
3年1月28日由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無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第21號研討意見同樣見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