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8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玄叡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玄叡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涂玄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原審判決被告有期徒刑4年6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8年7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