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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