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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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胤禎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958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胤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溫胤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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