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輔佐人甲女之母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 陳興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項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理由書影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