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權律師
林曜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25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