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513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 鰲峰 (原名公業 趙鰲峰 .趙
鰲峰)設桃園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上訴人 趙揚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 趙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於原法院請求確認:㈠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原名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下稱上訴人公業)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2日召開之106年度派下員大會所為決議無效。㈡上訴人趙揚桐對上訴人公業之管理人及管理委員資格不存在。惟訴外人 趙國棟 以趙克毅非上訴人公業之管理人,其擅自代表上訴人公業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為由,對桃園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桃園市政府以107年3月9日府民宗字第1070036886號函核發107登桃祭字第9號上訴人公業登記證書之行政處分及內政部107年6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72200329號訴願決定,經該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祭祀公業事件受理(下稱系爭行政事件),上訴人公業獨立參加前開訴訟。則上訴人公業是否合法變更為法人,以及趙克毅可否為上訴人公業之管理人,應以系爭行政事件為據,故裁定於系爭行政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系爭行政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2年7月20日以111年度上字第924號判決駁回趙國棟之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19-329頁),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