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75號原告 趙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 趙鰲峰 (原名公業趙鰲峰.趙
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趙克毅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9日由 趙揚桐 變更為趙克毅,有桃園市政府法人登記證書可稽,是原法定代理人趙揚桐之法定代理權業經消滅,本件訴訟程序於本院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同年3月20日宣判前,既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即應由趙克毅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茲趙克毅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趙克毅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