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柒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