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原告戊○○法定代理人蔡車右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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