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9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告 高羅順華
高春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428元,嗣經本院104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9月17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