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蔣秋吉
       蔣金成
上原告與被告 蔣麗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
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壹仟肆佰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
第599地號土地價值:原告請求分割面積共計427.14㎡×公告現
值10,000元=4,27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
仟叁佰柒拾貳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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