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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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英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人  陳郁仁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玲 律師
被   告  李欣榮
訴訟代理人  陳姿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市○路○段○○○號10樓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
有陳報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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