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22號
原 告 吳蔡素玉
訴訟代理人 劉 楷 律師
李德正 律師
被 告 歐鎮源
劉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
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