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壬○○被上訴人即被告辛○○
甲○○乙○○丙○戊○○癸○○丁○○庚○○己○○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捌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