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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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16號原告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周志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