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蔡添進
蔡宏南 被告 蔡明宏 即 蔡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1,289元{(
80.78*65000*1/2)+(000000*1/2)+(84.18*29000)+755700+(2028.89*22018*97/10000)+4598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