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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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治條例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蔡宗仁 被告 楊智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6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智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蔡宗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其餘被告 陳學弘陳若槿陳冠儒 ,業與原告於本院達成調解(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7號卷二第197頁、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卷一第219頁),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其餘被告 蔡緯學 ,另由本院111年訴字第577號案件審理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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