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