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5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2222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謝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