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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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非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八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 林永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聲請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林永鴻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減刑、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確定裁定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六號、第三七三號判決參照)。二、查本件被告林永鴻先後犯如附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九罪,前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十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被告另犯如附表編號10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八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檢察官就上開十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九月確定在案;形式上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惟較上開二裁判所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及八月之總和四年八月為重,致重定應執行刑反而對被告不利,已逾越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就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於裁定確定後,檢察總長認為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本件被告林永鴻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罪,其中編號1至9,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十一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編號10,經同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嗣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九月確定在案,有相關之刑事判決、裁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原裁定就被告所犯上開十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然已較被告所受附表編號1至9等九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及編號10所處有期徒刑八月之加計總刑期四年八月為重,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就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
V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5月14日│97年7月8日│97年5月14日│├─────────┼─────────┼─────────┼─────────┤│偵察(自訴)機關│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968號│212號│87號│├───┬─────┼─────────┼─────────┼─────────┤││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38號│97年度簡字第1350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7月29日│97年8月21日│├───┼─────┼─────────┼─────────┼─────────┤││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38號│96年度簡字第1350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判決│97年8月25日│97年9月5日│97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97年度執字第37│察署97年度執字第38│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33號│03號│4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3日│97年5月27日│97年5月30日│├─────────┼─────────┼─────────┼─────────┤│偵察(自訴)機關│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87號│87號│87號│├───┬─────┼─────────┼─────────┼─────────┤││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1日│97年8月21日│97年8月21日│├───┼─────┼─────────┼─────────┼─────────┤││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判決│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45號│45號│45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日│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偵察(自訴)機關│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7號│87號│1603號│├───┬─────┼─────────┼─────────┼─────────┤││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97年度訴字第13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1日│97年8月21日│97年11月19日│├───┼─────┼─────────┼─────────┼─────────┤││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97年度易字第756號│97年度訴字第1344號││判決├─────┼─────────┼─────────┼─────────┤││判決│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97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察署98年度執字第35│││45號│45號│3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6日│││├─────────┼─────────┼─────────┼─────────┤│偵察(自訴)機關│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84號││││判決├─────┼─────────┼─────────┼─────────┤││判決│98年1月12日│││││確定日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98年度執字第5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