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5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
被   告  王建鈞 (原名 王正忠
被   告  施玟妤 (原名 施夢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40
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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