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馬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桎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桎瑋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事項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行開頭關於「大門時,」之記載後,
應補充記載為「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該場所,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以台語之「幹你娘」字眼,辱罵 翁春煌 ,足
以損害翁春煌執行監獄門衛勤務之威信及嚴正性,及貶損
翁春煌於社會上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論處。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翁春煌
係就被告所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309條第1項之罪
一併提起告訴,雖檢察官於起訴書漏未論及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部分,惟此與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之侮辱公務員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67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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