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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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8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38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