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林慶雲 律師複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被告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
許清連 律師複代理人與 舜卿 律師被告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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