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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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848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花園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原告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惟查原告
嗣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尚需補繳新
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