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5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50分,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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