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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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1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慧奇